判死緩蔣超良一審被
原標題: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蒋超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6年8月28日,良审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被判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死缓對被告人蔣超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蒋超緩期二年執行,良审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判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缓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蒋超終身監禁,良审不得減刑、被判假釋;對追繳在案的死缓蔣超良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蒋超
現場圖。良审(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被判被告人蔣超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劃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億餘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超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蔣超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蔣超良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繳,其中蔣超良實際獲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蔣超良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蔣超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蔣超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责任编辑:休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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